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

以「法」為尊的弊端

不知是否因為不少民主派的人都是法律界中人,抑或因為民主派的人愈來愈懶,近年民主派似乎只懂講「法」,例如愛上用法律方法來挑戰政府(而且總愛找上些拿綜援的老人家出頭),繼「領匯事件」後,這次又輪到港珠澳大橋了;又例如政府公布一些政策,例牌有人說(通常是湯議員)這「可能」違反了歧視條例、私隱條例、乜乜條例,諸如此類。
但正如陸離所說,法律觀點,只是眾多觀點之一,不可能任何事(特別是政治事件)都由法官去決定,否則特首就沒有存在價值了,一切由終審法院決定不就行了?
何況,一切以「法」為尊,只會對政府及大企業更有利,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但實際上法律的天平永遠傾向有權有錢那一邊,因為他們可以聘請最好最專業的大狀為他們打官司,亦有更多資源可以不斷地打一些無休止的案件。更別提政府及大企業支持的議員可以把法例改成對他們有利。於是,例如近期的美孚興建屏風樓事件,又例如公營機構可加不可減機制,法理上輸了,才掉轉頭講理,不就予當局有反擊機會,一句說你「輸打贏要」,便已無反駁之餘地。
更大的問題是,只講「法」,大家只會將注意力集中在這件事有否違法,而不是有否道理,長遠來說,對香港的民主化,肯定是弊多於利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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